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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/TBT/N/EU/115:欧盟欧盟委员会关于二轮、三轮和四轮摩托车功能安全性要求的法规草案
2013-07-05    

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:G/TBT/N/EU/115
通报日期:2013/6/11
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原文:英语

通  报

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.6条分发
1. 通报成员:欧盟
如可能,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( 3.2条和7.2 条):
2. 负责部门:欧盟委员会
3. 依据条例:[X]2.9.2 [ ]2.10.1 [X]5.6.2 [ ]5.7.1 [ ]其他:
4. 覆盖的产品:L类机动车辆
HS编码:87  ICS编码:43.  
5.   通报文件的名称:欧盟委员会关于二轮、三轮和四轮摩托车功能安全性要求的法规草案

页数:137页        通报语言:英语
6. 内容概述:2013年1月1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二轮、三轮和四轮摩托车核准和市场监督的法规(EU) No 168/2013规定了功能安全性一般要求及车辆的环境性能并撤销了15个指令。欧盟委员会通过授权法案被授权批准特殊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。
本草案是预计总共3个授权法案中的第1个。规定了车辆功能安全性特殊要求和测试程序。这些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延续已撤销的指令,并且有必要适应技术进步。其它是最近制定的,以反应法规No 168/2013中包括的新安全规定。
这些要求尽可能基于或直接引用UNECE框架(修订的1958年协定)采纳的国际要求。这与CARS 21建议保持一致,以加强国际监管协调,对生产商有明显益处。
7. 目标和理由:术语“L类车辆”包括不同类型的二轮、三轮和四轮摩托车,如二轮和三轮机动脚踏车、二轮和三轮摩托车、挎斗摩托车,及轻型四轮车辆(四轮摩托车),如沙滩车和月球车。 新L类车辆型式核准要求目前在2002年3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二轮、三轮机动车辆型式核准的指令2002/24/EC(“框架指令”)中规定。此外,框架指令涉及的系列指令包含L类车辆的详细技术要求。 欧盟委员会已确定以下是新L类车辆型式批准现行规定的主要关切,需要处理: -法律框架的复杂性; -排放水平及对正在全面减少的总道路交通排放比例的增加; -型式核准要求涉及的车辆功能安全性; -缺少安装了新技术设备车辆的法律框架; -内部市场的有效性,及不符合现行车辆功能安全性和/或环境保护型式批准要求的某些进口车辆、系统、组件或单独技术单元的注册。 提案加强了现行L类车辆功能安全性型式核准要求,更新要求以便与技术进步保持一致,通过引用此领域的国际要求(如UNECE法规)尽可能简化要求。目的是提高作为弱势道路使用者的L类车辆驾驶员的保护水平。
8. 相关文件:2002年3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二轮、三轮机动车辆型式批准的现行框架指令2002/24/EC及其附录I列出的技术措施(OJ L 124, 9.5.2002, p. 1)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2:124:0001:0044:EN:PDF 2013年1月15日关于二轮、三轮和四轮摩托车批准和市场监督的法规(EU) No 168/2013(OJ L 60, 02.03.2013, p. 52)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060:0052:0128:EN:PDF
9. 拟批准日期:2013/09/
拟生效日期: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(2016年1月1日适用)
10. 提意见截止日期:自通报之日起60天
11.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:国家咨询点